第20章 國家化:差異如何被格式化、互認並接入執行鏈條
一、國家化如何接續既有差異
第十九章寫民族化:語言、記憶、地方、婚姻、禮俗、遷徙、邊界、共同後果和共同承認如何在長期交互網絡中形成歷史共同體。但民族化不是第五卷的終點。一個共同體有語言、記憶、邊界、共同生活與共同責任路徑,然而這些內容一旦進入國家,就會被重新處理:語言會變成官方語言、學校語言、考試語言;地名會變成行政區劃;共同體邊界會變成登記欄目、區域制度和法律承認;遷徙會變成戶籍遷移、居住登記、邊境記錄;共同傷害則會變成紀念日、教材、博物館和檔案。民族化形成歷史共同體邊界,國家化把差異接入法律、行政、檔案和執行鏈條。
本章不問「國家是什麼主體」,本章問差異如何被國家化。國家化不是國家這個實體由上壓下,也不是把制度化、階級化、民族化簡單相加,而是把分散在家庭、地方、市場、共同體和勞動現場的辨異元,接入強度更高、範圍更大、執行能力更強的節點網絡。一個人身上的出生地、戶籍、國籍、民族、年齡、性別、婚姻、學歷、職業、納稅記錄、服役資格、違法記錄、財產、邊境位置、福利資格和教育資格,不會天然變成國家秩序;它們要先進入證件、編號、欄目、檔案、資格、許可、處罰、福利、稅收、兵役、邊境記錄和法律後果。生活差異進入國家節點後,被證件、檔案、窗口、法律、系統和執行機關重新取出、保存、互認並賦予形式,國家化處理的並非憑空創造這些差異,而是讓既有材料能夠進入跨節點保存、核對與後果處理。
孩子進入教育系統時,出生事實須依戶口登記規則完成申報;申請入學時,戶籍、居住、租賃、父母社保、學區或報名材料中的一部分,可能依當地政策和入學類別接受審核;完成入學註冊後,學校再依學籍管理規則建立並更新學籍。這不是各地完全相同的一條固定材料鏈。孩子不是因為到了年齡就自然成為國家教育系統中的學生,年齡只是一個差異,必須同出生證明、戶口、居住材料、父母材料、學校名額和報名窗口一起被教育節點取出、認證和執行;入學不是單一教育事件,而是家庭差異、地方差異和國家檔案接入執行鏈條的過程。孩子的出生事實、住址、父母的勞動材料與學校名額分別停在不同位置,接出的後果是學籍與教育位置。
流動勞動者的身份證可能有效,戶籍卻不在本地;他確實住在城市,居住登記卻不穩定;他確實在工地做工,勞動合同、工資記錄、社保繳納和單位信息卻可能斷裂;欠薪發生以後,勞動監察和仲裁要看的不是生活中的辛苦,而是勞動關係能否被證明、單位主體能否被確認、工資拖欠能否進入程序。流動人口的困難常常不是完全沒有身份,而是身份被分散在多個執行鏈條中無法順利互認;其居住、工作與報酬分散在證件、登記、合同和記錄之間,接出的材料可能通向工傷、報酬或資格判斷。
家庭語言、地方禮俗、遷徙記憶和共同體邊界在民族化中形成歷史共同體。進入國家化以後,其中一部分差異會變成民族登記、學校語言政策、教材敘述、文化保護項目、行政分類、資源分配和代表資格。民族化形成歷史共同體邊界,國家化則把其中一些差異轉成登記、教材、政策、行政區劃和可執行資格;國家登記不是民族共同體本身,但它會改變共同體的外部位置,也會改變共同體內部誰被看見、誰被代表、誰被壓低。民族差異連著家庭語言、地方禮俗與共同體記憶,接出的登記與材料則影響分類、代表與資源位置。
三條鏈取出的材料不同,接出的後果也不同,不能收束為同一種材料的一次性處理。在這些鏈條中,分散在各處的差異與材料均須由具體人員在相應位置核對,再把能夠成立的部分送往下一個處理環節。家庭關係、勞動現場與民族共同體皆非國家登記所創造,但家庭、勞動現場與共同體中早已形成的差異,正是進入國家節點後,才獲得另一種可保存、可比較或可執行的形式。
正因如此,國家不能寫成一個巨大的人,彷彿它站在社會之外,能一次看見所有人,再以單一命令處理全部差異。國家是高強度辨異節點網絡,而非統一人格或統一意識。機關、證件、檔案、法律、表格、學校、警察、法院、軍隊、邊境、稅務、社保、社區、行政區劃都是國家化運行的節點。節點並非自行行動的主體,而是人員、材料、權限與程序相互接續的現實位置,相關差異由其中的具體人員或程序取出並接上後果。辦身份證須接續出生證明、戶籍登記、照片、地址、家庭關係和公安系統;孩子入學會遇到戶口、居住證、父母社保、房產或租房備案、學區劃分、報名系統與學籍建立;勞動者受傷後,勞動關係、病歷、鑑定、社保繳納、單位態度、工傷程序與賠付資格相互接續;經過邊境的人則要面對護照、簽證、出入境記錄、旅行目的、風險判斷和邊檢處理。這些節點分屬不同地方和機構,結構性的「國家」概括不能取代其中的工作人員、證件和程序。
各個節點所能取出的材料、採用的規則、具有的權限與接上的後果並不相同。機關保存的登記材料、學校核對的入學材料、法院處理的證據、警察取用的身份與記錄、軍隊判斷的資格、社區掌握的居住情況,以及邊檢查驗的證件和旅行材料,各有不同入口。某處保有一項資料,不等於另一處已能取出它;同一姓名或地址在不同位置所能支持的處理,往往隨材料範圍而改變。學校能形成學籍與入學處理,法院能在其程序內作出判斷,警察與邊檢處理的是各自範圍內的身份、記錄與通行問題,社區所見的居住關係也未必能直接轉作其他位置的依據。節點之間有時能夠接續,有時會留下斷口。材料即使已在一處保存或獲得承認,接收位置仍要依自己的權限、規則與程序判斷能否採用;一旦材料不足、格式不合或取出範圍不同,處理就可能停在原處。國家化的力量來自節點間可以實際接續的關係,不需要假定每個位置都服從同一個意志。
國家化是分散差異被國家節點格式化為可識別、可登記、可互認、可調度、可獎懲、可排除的執行秩序的過程。這個定義裡最重要的不是「國家」這個大詞,最重要的是差異如何改變形式。家庭、地方、民族、語言、財產、勞動、債務、疾病、遷徙、婚姻、教育、風險和衝突在國家介入前已經存在,國家不是所有差異的源頭,但國家會改變這些差異被保存、取出、互認和執行的方式。「住在這裡」在生活中可能只是鄰居知道、房東知道、市場知道,國家化以後它要變成戶籍、居住證、租房備案、地址登記;「有孩子」在生活中可能只是家庭事實,國家化以後它要變成出生證明、戶口、監護關係、學籍和疫苗記錄;「受過懲罰」在生活中可能是一次事件,國家化以後它會變成判決、處罰記錄、信用限制和未來資格判斷。國家化不是簡單記錄,而是把生活差異改寫成國家節點能夠保存、比較、互認和執行的形式。
這一改寫由識別、格式化、登記、分類、認證、互認、調度、執行與回寫九個環節推進,每個環節各有其處理位置。前一環節完成,並不保證下一環節必然成立;材料還要經過相應節點的規則、權限和程序,才可能接入更大範圍的執行秩序。識別使某個人或事有了可被取出的入口;格式化把生活材料放入欄目、證件或其他可處理形式;登記則讓這些形式留下可再次核對的記錄。姓名、地址或照片能使對象被識別,並不保證其居住、家庭或勞動情況已被完整寫入合用的格式,更不保證相應記錄已經登記形成。
材料進入處理後,分類把材料放到不同路徑,認證判斷材料在某一位置能否算數,互認才使一份記錄有機會跨到別的節點。分類所用的類別未必被接收位置採用,已經登記的材料也可能尚未通過認證;即使一處認證成立,另一處仍可能因材料範圍、格式或權限不同而不予採用,鏈條能否繼續取決於分類、認證和互認在接收位置能否相接。
隨後,調度把可用材料接到資源、責任或風險的分配,執行使部分分配落成實際後果,回寫再把結果帶入後續記錄與未來判斷。每次接續都須看當時能否取出材料、誰有處理權限、規則如何適用以及程序能否走完。只有這些環節在具體事項中接得上,差異才會進入更大範圍的執行秩序。
二、識別與格式化:生活如何進入處理位置
國家化的第一步是讓流動的人和事變成可穩定取出的對象。一個人在生活中可以被家人、鄰居、同事、同鄉認出,但熟人認出不等於國家節點可以處理。國家節點需要穩定的識別入口:姓名是入口,出生日期是入口,性別、照片、指紋、身份證號、戶籍地址、國籍、民族、家庭關係、學校、單位、財產、車輛、帳戶都可能成為入口。這些入口讓人能在不同地方被取出;在日常流動中,名字可能重複,人可能遷徙,家庭可能分散,勞動者也可能更換單位,國家化因而需要依賴這些較穩定的識別方式。
穩定識別不是要把人壓成單一標籤,而是使不同節點能把同一材料對應到可核對的位置。哪些入口被採用、哪些生活關係被壓低,會直接影響後續處理。這些入口各自提供不同的核對線索,往往需要彼此配合:姓名與出生日期把人同一段可核對的出生材料連在一起;照片與指紋用於區分同名或外觀相近的人;地址把人放入某個居住位置;身份號碼與既有證件則讓先前形成的記錄得以被取出。當單一入口不足時,處理者仍須回到可用材料確認其對應關係。遷徙會使地址和日常居住分開,家庭分散會使關係材料留在不同位置,更換單位也可能讓工作經歷斷在不同記錄中。同名的人未必是同一對象,持有同一姓名的人也未必攜帶相同的生活關係。
識別不是中性動作。一旦某些差異成為識別入口,另一些差異就會被壓低:身份證號比村裡的口碑更容易被取出,戶籍地址比實際居住關係更容易被取出,登記姓名比日常稱呼更容易被取出,這一步已經改變了人被看見的方式。然而,可識別對象並不等於完整的人。姓名、照片、地址、身份號碼和既有證件提供的只是一個核對起點,使材料具備被處理的可能,卻不窮盡一個人的關係、經驗和位置。未進入這些入口的生活差異,未必不存在,只是當前節點未必有材料和方式加以處理;未被入口取出的記憶、照料、處境和共同體關係,依然在日常生活中切實發生作用。
識別之後,差異還不能直接進入執行,它要被格式化。格式化是國家把生活差異改寫成自己能夠保存、比較和執行的形式。國家不是照原樣接收生活,它不會把一個人的全部經歷、全部關係、全部處境都保存下來,而是要求差異進入可處理的格式:住在這裡要變成戶籍、居住證、租房備案、地址登記;生病了要變成病歷、診斷、醫保目錄、傷殘鑑定;有孩子要變成出生證明、戶口、學籍、監護關係;有財產要變成房產證、車輛登記、稅務記錄;屬於某共同體要變成國籍、民族登記、身份證件;受過懲罰要變成判決、處罰記錄、信用限制。
生活事實與格式之間會出現很多錯位。一個人確實住在城市裡,但沒有對應的居住材料;一個孩子確實跟父母生活,但監護材料不完整;一個勞動者確實在工地受傷,但勞動關係沒有被格式化成合同和社保記錄;一個共同體確實有自身的語言、記憶和邊界,但國家登記只留下一個欄目。國家化的關鍵不只是「有沒有事實」,還要看事實能不能進入國家格式。
生活事實進入表格、欄目、檔案、證件、資格或記錄後,才比較容易保存、比較和轉交。這種轉換不是空白容器的接收:它選定可填入的部分,安排材料彼此對照的方式,也讓某些差異更容易被保存、比較和執行。欄目決定哪些部分能以固定方式留下,證件與檔案使部分材料可以被後續位置取出,資格材料則把若干內容同可處理的後果連接起來。居住、疾病、親屬、勞動和財產原本帶著不同的關係與經歷,被拆成可填寫、可核對的項目後,原本分散的差異有了跨節點比較和轉交的條件。這種轉換提高了處理強度,但同時會壓低關係背景、共同體記憶、具體處境與完整經歷;關係背景、共同體記憶與具體處境若沒有相應位置,便較難隨同材料被完整帶入。
格式化始終受限於生活事實與材料範圍。格式改變了哪些差異能被保存、比較和執行,卻不能自行替代生活事實;可保存的形式使未被填入格式的部分較難在特定節點被看見,表格與記錄本身也不會自行產生執行結果。一份表格可以呈現住址,卻未必呈現實際的照料關係;病歷保存了若干病情,卻不能代替一個人的全部處境;檔案留下的勞動或財產材料,也只涵蓋其中可被寫入和核對的部分。格式提高處理的穩定性,同時留下壓縮與遺漏;後果是否形成,還須由相應位置依材料、權限與程序處理。
三、登記留下什麼
格式化之後,差異還須依各自規則完成登記。出生事實經申報進入戶口登記,婚姻關係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對後進入婚姻信息,房產權利及法定事項記入不動產登記簿,學生入學後由學校建立並更新學籍,行政處罰則依處罰決定和法定公開規則形成相應記錄。登記可以形成未來可再取出的材料;是否再次生效仍取決於後續事件、權限、程序和解釋,記錄本身不是行動主體。[F13]
登記不是簡單記錄,它決定了一個差異日後能否被取出、被承認與被執行。沒有登記事實可能仍然存在,但它在國家節點中可能無法通行;有了登記事實不一定變得更真實,卻變得更容易被國家取出。然而,登記留下的材料並非人的完整身份,內容也可能與實際生活不完全一致。登記讓差異具備了可反覆取出的形式,卻不能包辦日後的所有判斷;某項記錄能否被承認或接入實質後果,仍須由具體節點依既有規則與程序處理。即便已有登記,後續節點仍可能因材料範圍或審查要求的不同而作出相異處置。
出生、婚姻、房產、學籍與處罰的登記,讓原先只在當時關係中成立的事項,轉化為日後可反覆定位與核對的材料。出生材料可同戶籍和後來的證件相連,婚姻材料能進入關係判斷,房產與學籍記錄也使居住、財產或教育位置有了可查核的形式。材料形成後被寫入登記,保存的並不是生活本身,而是日後能被定位和核對的一部分內容。一次出生、一段婚姻、一項房產、一份學籍或一次處罰,都有其記錄的時間與事項範圍;登記使後來的處理者能找到這些材料,卻不把當時的全部生活關係一併帶到眼前。
隨著時間經過,記錄與目前生活可能出現距離。婚姻關係可以改變,房產的實際使用情況和個人的教育位置也可能不同於記錄留下之時;處罰記錄所指向的事項,同樣不能代替對當前情況的實質辨認。取出既有登記,是回到一項可核對的材料,並非把過去直接當成現在。
登記能把材料送往後續節點,但記錄本身不自行把資格、責任或限制落到人身上。出生登記不直接完成入學,學籍也不包辦所有的教育判斷;相關記錄只有在具體事項中被採用,才可能連到相應後果。同一項登記在不同時間被取出,所承擔的作用亦不相同:出生材料在後來申領證件或建立學籍時提供核對起點,而婚姻、房產、學籍與處罰記錄則各自保留特定事項及其形成時間。後來的處理者只能依記錄中實際保存的內容,判斷它與當前問題是否相接。若生活關係已經改變,登記仍可證明某段材料曾經成立,卻不能把過去狀態直接延長到現在;它使時間中的差異可以被追索,同時也保留了記錄範圍與現實變化之間的距離。
四、分類與認證:處理路徑和材料效力
登記之後,差異會被放進類別:公民、居民、學生、勞動者、納稅人、軍人、服刑人員、低保對象、流動人口、外國人、未成年人、退休人員與邊境人員。這些類別不是中性名稱,分類不是給人起名字,而是決定他將按哪條執行鏈被處理。類別讓處理者知道應從哪些材料開始,但每一條路徑所處理的事項並不相同。例如,一個人被分類為學生,他會進入學籍、考試、升學、資助和校規處理;被分類為納稅人,會進入收入、財產、申報、稽查和徵收處理;被分類為低保對象,會進入家庭收入、財產核查、救助資格和定期複核;被分類為邊境人員,則會進入護照、簽證、出入境記錄、審查和通行限制。分類把複雜生活壓成可執行的路徑,這就是分類的力量,也是分類的危險。
同一個人可以同時處在居民、勞動者、學生或其他既有類別中,卻不會在每個事項裡都以全部類別出現。教育位置主要取用與學籍、入學相關的材料,勞動事項取出涉及工作關係的部分,居民或納稅人的材料也只在對應的處理中發生作用。學生可能連向學籍、考試和資助,勞動者關連勞動材料與責任,納稅人、軍人或低保對象則各自接上不同的資格、義務或保護位置。類別的交疊只呈現不同處理方向落在同一人身上,並非把幾個名稱相加後便得到完整身份,更不能倒過來當作人的社會本體。
某一類別能使一組差異進入指定路徑,不能把沒有被該路徑取出的家庭責任、共同體關係與生活經歷一併說明。有些照料、經歷和共同體關係難以被既有類別收納,或只在某一事項中相關。這些內容並未因此在現實中消失,只是較少進入該類別所開出的處理路徑。分類使部分差異進入可執行的處理路徑,卻不等於執行後果已經形成,它不能替人決定其全部處境;類別指向的是可被處理的方向,不是人的本質,也不能倒置為社會關係的本體。
與劃定路徑的分類不同,國家不只記錄差異,還判斷差異是否有效。認證決定一個差異能不能進入國家後果,涉及諸如身份證是否有效、學歷是否被承認、婚姻是否登記、財產是否確權、傷殘是否鑑定、違法記錄是否成立、邊境身份是否允許通行等具體事項。日常中的陳述與國家的正式認證之間存在著明確界線:一個人說自己住在這裡,不等於國家節點承認他住在這裡;一個人說自己受過教育,不等於學歷被承認;一個人說自己受傷,不等於傷殘等級成立;一個人說自己有家庭責任,也不等於救助資格成立。
認證讓差異變硬。一旦認證成立,差異可以接上福利、賠償、責任、懲罰、資格和限制;一旦認證失敗,差異即使在生活中真實存在,也可能無法進入國家後果。身份證、學歷、婚姻、財產、傷殘、違法記錄與邊境身份,可能已有相應材料,但材料存在不等於材料已經算數。材料被保存,只使某項內容具備了被核對的可能;把材料提交到具體窗口或節點,固然將它帶到了特定問題面前,卻尚未說明該位置是否能把它當作處理依據。
認證發生在有權處理的位置,材料不會憑自身形式完成這一步。學校、法院、窗口與邊檢面對的事項不同:學校處理教育相關材料,法院依其程序判斷證據,窗口和邊檢只能在各自的事項內確認身份、資格或通行條件。各節點承認何種材料,仍要由其既有的處理範圍和程序條件加以限定。材料從存在到認證成立,中間至少隔著幾個不同位置:材料先被保存,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再把它提交到具體節點,有權處理者核對材料的形式、內容和所指事項,確認它是否符合當前問題所採用的規則。
核對所問的是材料能否同當前事項相接,而非對生活事實作出全知的判決。一段關係或一項經歷可以真實存在,卻未必以該位置所採用的形式出現;材料的範圍、所指內容與待處理問題若不能對應,認證便不能在此成立。只有材料、事項、權限和規則在該位置接合,認證才在這一問題上成立;這個結果可以接向相應後果,卻不是對此人全部生活的認定。
一處認證成立後,材料能在該事項中接上後果,但結論不會自然覆蓋其他節點。用途、期限和適用範圍改變時,接收位置所面對的問題也不同,必須重新加以審視。認證未成立,會使這一項國家後果暫時停住,而不是抹去生活中已經發生的事實。
五、互認的通路與限度
國家化的強度不只是某個節點承認你,也在於證件、編號、資格和檔案可在具體規則允許時進入後續節點。居民身份證只在需要證明身份的事項中使用;學籍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依規則建立、更新;社保經辦機構保存繳費與待遇記錄;法院限制消費須有執行決定及協助程序;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還須具有法定身份、調查事項或正當目的。記錄不能不受權限、目的、法域與程序限制地自由流通。[F12]
互認讓局部記錄取得跨場景接續的可能。國家化的強度來自不同節點之間可以取出同一套格式化差異:互認越強,差異越能穿過場景;互認越弱,人越容易被卡在節點之間。缺少這種接續時,記錄往往停在原節點——學校知道,不代表醫院知道;社區知道,銀行未必採用;地方承認,也未必能在邊境通行。互認使證件、編號、資格和檔案有機會跨節點通行,但這種強度並非抽象的統一程度,而是材料能否在具體節點之間實際接續,同一項記錄能否跨節點通行,仍取決於接收節點的材料要求、認證權限、取出條件與處理程序。
身份證使若干位置有機會辨認同一對象,學籍能在教育相關事項中被取出,社保、法院記錄與房產登記也各有可能被後續位置採用。局部記錄要離開原來的保存處進入另一節點,首先取決於格式是否可讀,使接收位置能夠辨認該項材料。然而,讀得出來還不表示它適合當前問題。學校、醫院、銀行、邊境、法院與社區所處理的事項各不相同,一份住址、學籍或房產登記在一處相關,在另一處可能沒有用途;若材料所指對象、時間或內容不能同眼前問題相接,記錄即使完整,也可能停在原有的保存範圍內。
即便材料可讀且與事項相關,接收位置還須具有取出和採用的權限,程序也必須容許該材料進入當前處理。某處已知的內容,不等於另一處可以查閱或據以處理;各節點不能無差別取用彼此材料,互認始終受制於這些具體邊界,而非成為所有節點共享全部資料的狀態。
在特定事項的既定路徑內,互認可以走完整個路徑,也可以只讓材料到達部分位置。學籍能連到教育事項,卻未必處理銀行或邊境問題;房產登記在相關事項中可被取出,也不必然支撐其他資格。學校、醫院、銀行、邊境、法院與社區並不因同屬國家節點就能無差別取用彼此材料。國家化的強度表現在材料實際能走通多少關係,互認因而表現為具體節點之間有限而實際的接續,而非所有資料在一個整體中自動通行。
六、調度、集中決策與責任
被認證和互認的差異會進入調度:誰入學、誰納稅、誰服役、誰領取福利、誰接受審查、誰被徵收、誰被安置、誰被限制、誰被隔離、誰被救助。調度把已被分類和認證的材料接入資源、責任與風險的分配,決定哪些差異會換成資源、哪些差異會換成義務、哪些差異會換成風險。這不是單純的名冊管理,也不能脫離具體節點、規則與權限自行完成。誰進入何種路徑,仍須看已有資格、記錄、審查與處理權限能否在同一條鏈中接續。
在具體事項中,差異的接入各有明確的材料依據與規則限定。一個孩子的戶籍、住所、父母社保和學區,會依招生與學籍規則影響學校資源如何分配,並連向相應的入學位置。一個家庭的收入、財產、疾病和殘疾證明會影響救助資源如何分配;但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會分別依家庭經濟狀況、救助對象與醫療費用等條件各自處理,不同處理者依各自權限辦理,不能把這些程序合併為一套統一調度。
義務與管制的分配同樣依循相應的材料與節點推進。一個青年的年齡、健康、戶籍和政治記錄,會影響兵役責任如何分配。一個企業的登記、納稅、違法記錄和信用等級,則會影響檢查、貸款、許可和處罰的方向;這些材料只在具體檢查、許可或其他法定事項中被調取。
分類把材料放進某種處理路徑,認證判斷材料在具體事項中是否算數,互認決定材料能否跨到另一個位置;調度則在這些條件具備時,將資源、責任和風險安排到相應方向。這幾個環節彼此接連,卻不能互相代替。同時,調度形成的是分配路徑,執行才使許可、限制、救助、徵收或其他後果實際落下。對象進入安排範圍,不表示結果已經完成;在後果尚未落下之前,分配仍停留在調度的位置。只有後續執行位置實際作出動作,後果才真正確立。這一區分使國家化不被寫成抽象意志自行分配一切。
國家化中的集中決策不能只從最後一個窗口或執行位置觀察。資產由誰控制使用、設備與資料能否投入處理,所有權名義由誰持有而實際控制落在何處,預算、人力、時間與服務範圍由哪些人員和決策程序配置,都會預先限制末端可採用的材料、可容許的例外與可提供的補正。相同規則在資源充足和資源匱乏的節點產生不同結果時,分析者要追查配置決定,而不能把差異全歸給末端人員的態度。
上下級授權與跨節點協調也須拆開。統一格式、資料庫欄位、審查要求和轉交規則可以使多處處理保持接續,但真正設定、解釋和執行這些要求的是具體規則制定者、授權者、資料管理者、審核者和接收人員。覆核既有判定、撤銷後果、更正記錄,以及透過任命、監督或臨時命令改變裁量歸屬的能力,可能分散在不同位置;正式授權不自動等於實際處理能力,還要核對材料權限、資源、時限與事件發生時有效的文書。
責任應沿設計、配置、授權、轉交、裁量、執行和更正的實際接續分配。規則設計者與資源配置者限定可用道路,授權與轉交者把要求帶往後續位置,末端人員在既定範圍內作出處理;掌握覆核、撤銷、任命、監督或更正能力的人員,則可能影響後果是否持續。最後動作在基層完成,不表示全部責任都在末端;參與位置很多,也不能讓責任溶解在抽象的國家、制度或組織之中。
某一位置持續獲益,可以成為追查其是否參與維持安排的線索,不能單憑受益推定動機、權限或因果責任。知道累積後果而沒有能力改變,與掌握修正權卻拒絕行動,責任條件不同;能夠停止轉交、提出異議或啟動覆核而仍維持原安排,也需要依其選擇、權限與後果另行核對。集中權力由這些可追蹤的控制、配置、授權與修正關係形成,不需要把國家、制度、所有權、預算或資料庫寫成統一行動主體。
七、執行與回寫:當下後果和未來位置
執行讓差異不只是被看見,而是被後果化。先前的記錄、分類、認證、互認與調度,縱然已將差異帶到可以處理的位置,卻尚未把判斷轉化為對人的實際作用。許可、禁止、救助、處罰、拘留、判決、遷移、入學、福利、邊檢或強制執行,必須在負責該項後果的具體位置作出,才從材料和判斷轉成可感受到的通行、資格、責任、資源或行動範圍。國家化的強度在此處顯現:一個差異一旦進入執行鏈條,便不再只是他人如何看待,而是實質影響能否入學、能否遷徙、能否領證、能否納稅、能否參軍、能否領取福利、能否出境、能否被處罰或獲得救助。執行因此不是末端孤立的機械動作,它切實改變著人的實際位置——一個證件可以讓人通行,一個記錄可以讓人受限,一個資格可以讓人獲得救助,一個判決可以改變人的未來場景。
後果的形成始終依賴具體人員、材料、規則、權限與程序的相互接合,不能將執行鏈條視為自行運轉的抽象機制。執行的關鍵不只在於某個結果具有強制性,也在於具體處理位置能把已有判斷落到具體活動中。入學材料經核對後,只有學校作出相應處理,孩子的教育位置才實際改變;邊境材料被取出後,亦須由具備權限的位置作出通行或限制,記錄才轉成實際行動範圍。許可、救助、處罰、判決或強制執行同樣如此:前面的分類、認證、互認和調度準備了路徑,真正執行才把資源、責任或限制放進生活。
執行位置所處理的始終是眼前特定事項,而非整個人及其全部生活。一份證件在邊檢被查驗,一項資格在入學或福利處理中被採用,一份記錄在處罰或強制執行中接上後果,每一次作用都依其材料、規則、權限與程序而來。材料若未能進入可用形式,規則不涵蓋當前事項,或處理權限未能接上,先前的記錄與判斷便不會自行變成後果。這種作用具有明確的事項與權限邊界,不能因一次執行已經形成,就把同一判斷擴張為對該人全部資格、關係與未來位置的處置;同一材料即便在別處已被承認,執行位置仍須確認其與當前後果的關聯,不能借前一節點的判斷越過本處權限或直接擴大作用範圍。執行改變的是人當下能做什麼、可進入哪些位置、須承擔何種責任,重排了實際活動範圍,卻不把人的關係、經歷與處境收盡在一次處理裡。
國家化亦不會在一次執行後告終,而是會將執行結果寫回下一輪判斷。一次處罰會成為記錄,一次救助會成為資格歷史,一次遷移會改變戶籍和學籍,一次服役會改變身份、關係和國家記憶,一次邊境審查會影響未來通行,一次強制執行則會改變信用、貸款、出行和資格申請。回寫讓國家化具備了時間長度,使過去的處理不會自然消失,而是隨資格、處罰記錄、戶籍、學籍或其他材料進入往後可以取出的範圍,成為下一次核對時可能被看見的條件。
回寫建立的時間張力,在於一個人以為事情已經結束,但記錄還留在檔案之中。在未來某個境場裡,例如下一次入職、貸款、遷移、出境、入學、救助或資格審查時,這些材料便可能被重新取出,在新的處置中重新變重。國家化的力量不只在於當下執行,也在於執行結果如何回到未來;但回寫保存的是可再取出的條件,而不是對一個人未來位置或生活道路的全面預告與預先決定。
這種時間連續性,源於後來的處理者能在新境場中重新取出過去結果,而非過去始終以同一重量停留在人身上。一次救助記錄在後續資格判斷中可能用來辨認既往處理,一次遷移改變的戶籍或學籍也可能成為新的材料;處罰、服役、邊境審查和強制執行留下的結果,則各自受取出事項與節點範圍的限制。同一份過去材料在不同境場中的重量並不相同,它可能在特定節點重新被調用,也可能僅停留在原先處理過的範圍內,並不預先規定每個未來位置都將作出同一判斷。
記錄被保存,使過去仍有進入未來的路徑,但這不等於過去能像命運般直接固定後續結論。當下新增的材料、接收節點所問的問題及其程序條件,仍會改變舊結果如何被解釋和賦權。回寫延長的是差異可被重新處理的時間,而不是把最初的後果無限複製到後來每一個位置;同一記錄在不同境場之中,也不必以相同方式生效。
八、通行身份與不可通行性
一個人在熟人社會中可以靠別人認識他:村裡知道他是誰,街坊知道他住在哪裡,親戚知道他和誰結婚,同事知道他在哪裡工作。但在陌生社會或城市環境中,面對學校、醫院、銀行、邊境、法院與福利系統等陌生機構時熟人認識不夠,他必須靠證件、編號、檔案、資格被識別。國家化製造了一種跨陌生場景的通行性,使身份證、戶籍、護照、學籍、社保、納稅編號、駕駛證、營業執照與房產登記能夠在陌生機構面前被取出。這裡所說的通行性,是格式化、登記、認證和互認之後形成的可處理性,不能等同於抽象自由。一個人能不能辦事常常不是看他在生活中是否真實存在,而是看他的存在是否被寫進國家格式並且能不能被不同節點互認。國家化讓人從熟人關係中的具體人,變成陌生機構也能處理的可通行對象。
通行身份的效力總是隨材料所指的事項而變化,它不是人的天然屬性,更不能等同於完整的人。這種通行性取決於材料是否有效、適用範圍相合,以及處理節點是否具有相應權限。學籍能在教育相關位置支持處理,房產登記與社保也只在相應問題中被採用;同一材料到了不同位置,所能打開的通道並不一致。通行身份往往由多項材料在具體位置中共同成立,而不是一張證件在所有境場中自動生效。身份證可以提供穩定的入口,戶籍、學籍、社保、納稅編號、駕駛證、營業執照或房產登記則分別支持不同事項;護照在邊境所具有的作用,也不能直接替代學校、醫院、銀行、法院或福利位置所要求的材料。陌生節點能夠處理的,是這些材料在其權限範圍內形成的可核對部分,而不是一個人的完整生活。人的家庭責任、共同體關係、勞動經歷與具體處境若未進入當前材料,仍然存在於生活中,不能被通行身份概括為完整自我。材料在不同位置的效力可以不同,通行性始終受具體境場限制。
國家化不只製造通行,也可能使人卡在程序入口。不可通行性是生活差異無法被國家節點識別、認證或互認時形成的位置。這些人並非沒有生活事實,他們在日常中確有居住事實、勞動事實、家庭事實、疾病事實、受教育事實與遷徙事實,問題在於相應的生活事實沒有被國家格式正確承認。
證件缺失或過期、學籍或社保記錄出現缺口、檔案或登記事項錯誤,以及資格材料不完整,在當前事項確實要求這些材料而又未能依法補正時,可能使生活中已存在的關係暫時難以進入相應節點。被卡住的人並非沒有居住、勞動、家庭或教育事實,而是這些事實尚未以該位置可取出的材料和格式接續起來;邊境身份與學歷認證另有專門規則,不在此合併成統一後果。[F09]
不可通行性常出現在具體鏈條被截斷之處。截斷可能源於材料不足、格式不合、認證未成或互認未能延伸,也可能來自證件缺失或過期、學籍或社保記錄缺口、檔案或登記事項錯誤、登記與生活不一致、勞動關係斷裂,以及資格材料不完整。這不是對象自身的本質缺陷,門檻指向的是材料與程序的接續問題,不應把被卡住的人寫成天然不合格。
同一個人證件可用,工作材料卻未必能夠接續。流動勞動者持有有效身份證,不表示勞動關係、工資記錄與社保材料已能支持工傷或欠薪處理;即便是真實工作,若工作事實沒有接到能確認勞動關係的材料,或勞動關係未被格式化,在相關事項中便可能難以認定工傷而受阻。
另一個具體問題則體現在孩子入學的關節上。孩子即便真實居住在城市,居住事實也被社區或房東知曉,但在當地政策或具體入學類別確實需要相應材料時,若戶籍、居住證、租房備案或父母社保未能齊備並與學籍要求相接,就可能入學受阻。
家庭救助同樣取決於特定材料的核對。一個家庭即便確有生活壓力和真實困難,但若材料無法證明、收入無法計算、關係無法認證,各項收入、財產、疾病或家庭關係未能形成可核對材料,也可能無法進入福利安排。這些遭遇並非勞動事實、居住事實或家庭困難事實本身不存在,而是具體生活尚未以相應節點可取出的材料接續起來。
因此,可通行與不可通行並非兩類人的固定邊界,而是同一對象在不同事項、材料和節點關係中形成的具體位置。一個人在某些節點可以通行,在另一些節點卻可能因材料缺口而被截斷。國家化的保護能力與排除能力由此相連:同一套使材料能夠跨節點通行的條件,也會使未能接上的人留在通道之外。
九、教育、福利與軍隊的不同後果
教育節點把家庭、戶籍、地方和資格差異轉化為未來位置。一個孩子能不能入學不只是年齡問題。在某些地區及特定招生年度,依當地招生政策與入學類別,申請材料可能包括出生或戶籍資料、居住證明、房產或租賃材料、社保或工作記錄、報名資料及學籍信息中的一部分;疫苗記錄、學區與名額另依具體規則處理,並非各地同時要求。入學不是單一教育事件,它會把家庭、住所、戶籍、勞動關係、行政區劃和學校資源接入具體審核。[F05]
出生證明、戶籍、居住證、父母社保、房產或租賃備案、學區與學籍,並非同一種材料。它們在入學處理中各自指向家庭、居住與教育位置,經由核對後才同學校名額和後續安排相接。教育所形成的並非單純針對適齡狀態的即時判定,而是一條將家庭、住所與各類資格材料接入孩子未來位置的具體處理路徑。
福利處理的是困難如何被材料、家庭關係與保護資格辨認。最低生活保障審核會依相應辦法核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家庭收入與家庭財產;重度殘疾、重特大疾病及其剛性支出在特定條件下可能影響申請、單獨申請或收入核算。醫療救助另依救助對象類別、家庭經濟狀況、醫療費用與基本醫保支付情形處理。不同福利制度的要件並不構成一套統一審核標準。其處理的材料和後果不同於教育,不能以教育的入學路徑替代。[F08]
福利節點認證困難,低保、醫保、社保、救災、殘疾補助、住房保障、養老金、失業救濟、兒童救助都不是單純發放資源,它們要先判斷困難是否成立、材料是否完整、資格是否連續、家庭關係是否被承認。福利可以保護人,也會分類人;生活中的實際壓力若無法轉化為合規的申報材料與連續資格,或家庭關係未被審核程序承認,就可能無法進入保護安排。這意味著福利節點在提供保護的同時,也因資格核對而產生排除的可能。
軍隊節點則把身體接入國家責任。年齡、性別、健康、戶籍、教育、政治記錄、服役資格、退役安置、軍屬身份、戰功、傷殘、犧牲紀念都會進入軍隊節點。軍隊不只處理個體身體,它還把身體、共同體責任、風險、執行位置和國家記憶接合在一起。它所處置的危險承擔、責任歸屬與身後紀念,既不同於教育安排未來發展位置,亦不同於福利確認保護資格。
教育、福利與軍隊都把當前材料接向較長時間的後果,卻分別處理不同的問題。三者都須經由各自的審查與程序處理,包含相應的分類標準與資格門檻,也都可能因材料缺漏或條件不符而形成排除,但也都有可能形成保護;然而它們不能被寫成同一種功能,更非單純的善意發放或無差別排斥。保護、資格和責任各有不同入口,教育不等於福利的保護,福利不承擔軍隊的責任位置,軍隊也不能代替學校或福利節點處理各自事項,不能以其中一項取代其他處理關係。
十、邊境中的重新取出與執行
邊境並非一條具有意志或人格的自然地理線,而是國家化差異被重新取出、認證和執行的高強度節點。邊境後果的強度來自節點的集中處理,既非地理界線自行決定,也不是抽象的國家意志在自行挑選對象。同一個人在本地是居民,這一位置在邊境處理中並沒有消失,但他同時可能變成需要被重新核對的出入境對象、簽證對象、居留對象、遣返對象或審查對象。本地日常生活中平時不受注意、看似不顯眼的差異,到了邊境可能同通行、停留、離開、遣返、審查或排除相連,因而突然變重,並接上更強的執行後果。
這種重量的改變,源於原先分散在不同生活關係中的材料在出入境事項中被重新聚到同一處處理。進入邊境境場時,國籍、證件、護照、簽證、語言、目的地、旅行記錄(包括過去的出入境記錄)、親屬關係、財產、職業與風險判斷會被重新取出。然而,一份在內部位置可用的證件或材料,到了邊境未必能直接通行,並不因此自動跨境或自動取得效力;集中處理也絕不意味著節點由此取得對所有差異的無限判斷權。在這些材料中,國籍、護照、簽證、目的地和旅行記錄直接關連出入境事項,而語言、親屬關係、財產或職業,則只有在當前事項具體需要時才會被取出核驗。
通行與排除都由具體材料在執行位置被採用後形成。邊檢人員依證件、簽證、既有記錄、認證結果、當前事項與處理權限展開核對,辨認哪些內容能支持進入、離開或停留,哪些內容使審查、遣返或排除成為可能。接續能否成立,取決於被取出的材料是否與眼前的通行事項相合,以及處理位置是否具備相應處理權限。內外邊界正是在邊檢人員、證件、簽證、記錄、認證和權限共同發揮作用的具體關係位置上,才得以落實為各項可執行的差別後果。
十一、懲罰記錄如何延續
懲罰的強度不只在當下,也在記錄是否依具體規則進入後續事項。生效法律文書進入法院執行後,限制消費令可能作用於飛機、列車座位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政處罰信息是否公開、保存或在後續事項中使用,則受法定範圍、期限、權限與目的限制。地方聲譽屬本書綜合情境,不寫成全國統一的制度後果。處罰不是在事件結束時結束,它會被檔案保存並在未來境場中反覆取出。[F11]
一個人被處罰可能失去某些資格,一個人被強制執行可能受到信用限制,一個人有犯罪記錄可能影響就業、出行、家庭和地方評價。懲罰節點把違法、債務、風險和身份記錄接入國家強制力,這正是國家懲罰和普通衝突的區別所在:普通衝突可能留在熟人記憶或相識關係的口碑裡,國家懲罰則會進入檔案、記錄與未來的執行體系。
懲罰的回寫要經過兩次不同的後果形成,若把這兩層混成一步,便看不見處罰如何從當前處理延伸至未來境場。第一次後果,是當下的判決、行政處罰或強制執行在具體事項中實際改變當事人的資格、行動或責任。相關結果隨後被保存為違法記錄、犯罪記錄或檔案,可能在後來入職、貸款、出行、資格申請、邊境通行,以及家庭和地方評價中再次被取出;第二次後果則來自後來的具體處理,而不等於保存本身自動產生第二次懲罰。
然而,後一次處理不能只因記錄存在便自動重演最初處罰。過去材料具有延續性,但懲罰絕不是記錄自動產生的必然結果;限制的形成及其延續,仍須經過相應規則、權限、程序與具體執行位置,接收位置也必須辨認記錄所指事項、適用規則與自身權限,不能把一份記錄視為後續遭遇的唯一原因或決定人生的必然命運。國家懲罰因檔案與執行節點具備跨場景接續能力,因而比地方記憶更為硬性,但這種硬度來自可取出和可執行的制度關係,並不意味著一份記錄已經裁定了當事人的全部未來;同一份記錄在不同事項中被重新取出時,所能連帶產生的限制強度與範圍也完全可能有所不同。
十二、三種來源如何進入國家節點
國家不是這些差異的源頭,但國家會改變它們被保存、取出、互認和執行的方式。進入國家節點的三種來源具有不同的形成機制:民族化差異來自共同體關係的長期形成;階級圖像並非社會本體中的實體,而是多項高權重辨異元經粗暴投影形成的低維圖像;制度資格則由學校、醫院、公司或社區等特定組織關係塑造。國家節點會依材料、規則與權限重新格式化這些材料,卻不能將它們的生成機制抹平為同一種機制。
民族化差異先在語言、地名、共同傷害、共同體邊界與邊界經驗中形成。當這些內容被帶入國家節點,便會依行政與法律程序重新格式化:語言轉化為官方語言、學校語言與考試語言;共同體邊界轉化為登記欄目、區域制度與法律承認;地名被固定為行政區劃;共同傷害被整理為紀念日、教材、博物館與官方敘事;邊界經驗則被提煉為護照、邊檢、國籍、簽證與國境線。這種格式化改變了材料的處理方式,使相關材料具備跨場景保存與調用的能力,卻並不使國家成為民族的源頭。民族登記只留下了共同體差異在特定欄目中的一部分形式,不能代替民族共同體本身;語言、共同記憶與邊界經驗的原有形成過程仍在國家格式之外展開,國家化能把部分差異接入行政區劃、教材或邊檢,卻不能把共同體的全部關係收進一項登記。
階級論形成的分類、材料或低維圖像被具體人員、組織或制度程序帶入國家節點後,仍會被重新處理。在檔案、稅務、福利、教育、住房和司法程序這些具體的處理位置中,國家節點實際取出並格式化的,是收入、勞動關係、住房、財產、債務、社保、納稅和救助資格等具體辨異元,而不是一個實體化階級。相關人員與程序將這些辨異元格式化為可登記、可互認、可執行的資格和記錄。國家節點不會在社會結構中發現一個作為社會本體存在的整體性實體階級,而是取出這些高權重辨異元,將其接入具體的國家位置。
學校資格、醫院資格、公司資格與社區資格等制度資格,原本依託於各自所屬的特定組織關係。它們一旦接入國家節點,就可能獲得跨地區、跨機構與跨場景的處理能力,使局部的認證在更大空間內發生後果。然而,這種擴展依然取決於當下處理事項的性質與接收節點的權限,不同節點未必會自動互認,某些資格只在限定範圍內生效。制度資格原有的形成方式並不因接入國家而消失,組織層面的制度化也不能直接等同於國家化。
民族化差異、階級圖像與制度資格進入國家節點後,可以在同一證件、檔案或行政資格處理中相遇,卻仍不能互相替代。國家化改變的是這些材料能夠跨越的範圍、由哪些節點取出以及接上何種執行後果,不會倒過來創造出它們的原始來源。保持這三條鏈的差別,才能解釋國家節點如何擴大處理強度,而不致把民族共同體、階級低維圖像與組織的制度資格混同為單一維度的國家造物。
十三、保護、排斥與留下的歷史材料
國家關係既能保護人,也能把人卡在不可通行的位置。居民身份證可在法律列明或具體服務確需證明身份時使用;學籍依教育規則記錄學生的就讀身份;社會保險分別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與生育等情形下提供法定保障;法院及其他行政程序則依各自權限維持秩序。這些保護不是由一個統一人格提供,也不能脫離具體規則理解。它也能製造門檻:證件缺失會卡住人、檔案錯誤會卡住人、戶籍不匹配會卡住人、資格材料不完整會卡住人、過去記錄會卡住人。[F02a]
國家化不是天然正當,它可以保護也可以排斥,可以承認也可以誤讀,可以提供資格也可以製造缺口,可以穩定秩序也可以凍結複雜差異。它既不能寫成國家崇拜,也不能寫成簡單壓迫論。複雜差異被寫入固定格式後,既可能獲得支持,也可能在門檻前被凍結;問題始終在於差異如何在材料、規則、人員、權限與程序的具體處境中,被格式化、互認、執行和回寫。
證件讓人在陌生社會中有可被核對的入口,學籍把孩子接到教育位置,社保與救助使疾病、失業或老年等困難有機會進入保護處理,法院、警察、邊境與行政節點則在各自範圍內依既有權限提供秩序與通行,也能使部分風險進入可執行秩序。這些保護並非抽象地落到所有人身上,而是由具體人員依材料、規則、權限與程序在特定位置形成;證件、學籍與社保材料被承認時,可以使人在陌生節點獲得通行、教育或保護。
相對地,一旦出現證件缺失、檔案錯誤、戶籍不匹配、資格材料不完整,或過去記錄被重新取出等情形,同一條鏈條就可能在認證、互認或執行前停止,使對象無法接上原本可通行、入學、保護或處理的路徑。這表明保護與排斥並非兩個互不相關的國家面向,不存在一個只負責保護的國家與另一個只負責排斥的國家,而是同一節點鏈條向不同材料狀態所作出的不同接續。判斷國家化的後果,必須回到具體處理關係中辨認:哪些材料被看見、哪些關係被壓低、何種資格被接通,以及誰被留在門檻之外。
分散差異正是經由識別、格式化、登記、分類、認證、互認、調度、執行與回寫這九個環節,進入證件、檔案、法律、行政、教育、稅收、福利、軍隊、邊境和懲罰機制。這條鏈條讓差異獲得通行性,也製造不可通行性;它讓差異進入執行鏈條,也把執行結果寫回未來的判斷。國家節點所保存下來的證件、檔案、判決、紀念、教材、邊境記錄、犧牲記錄、行政區劃與懲罰記錄,使執行結果回到後續判斷;這些材料能夠留存並在日後被重新取出,說明國家化具有超出一次處理的時間長度。
國家化在此留下了已被保存、日後仍可取出的材料,但這還不是第五卷的最後一步。國家化把差異寫入執行鏈條,而歷史化則接續面對這些留存材料:上述材料將繼續進入歷史化,在被保存、解釋、遺忘、紀念和爭奪的過程中傳給後來者,並在未來境場中重新變重。
原稿註釋
[F13] 出生與戶口變更參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十七至十九條;婚姻登記參見2025年《婚姻登记条例》第四、七至十條;不動產登記參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八、十五至十六條;學籍參見教基〔2025〕1号第三至七條;行政處罰記錄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程序與公開邊界限制。
[F12] 身份證明、學籍、社保、法院執行與不動產登記分別依專門規則進入後續事項。參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至十五條;教基〔2025〕1号第三至七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五十八、七十四條;限制消費規定第五至六條;《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至二十八條。
[F09] 居民身份證的證明與查驗邊界參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至十五條;學籍建立和更新參見教基〔2025〕1号第六至七條;社保繳費與權益記錄參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七十四條;戶口變更更正參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至十九條;檔案更正另依《档案法》及實施條例。
[F05] 義務教育入學的中央法源與地方年度政策須分層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至十三條確立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及地方保障框架;上海沪教委基〔2023〕10号、北京京教基二〔2024〕4号、深圳大鵬2024—2025學年指南與廣州白雲云教规字〔2024〕1号只證明各自地區、年度和類別的材料要求,不證明全國統一清單。
[F08]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收入、財產、殘疾、重大疾病和信息核對,參見民政部民发〔2021〕57号第四至十七條;醫療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醫療費用、轉診及申請審核,參見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21〕42号第二至八部分。兩套制度不得合併為統一福利標準。
[F11] 法院執行記錄的特定後果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三至六、九條;行政處罰信息的公開和處理參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條及相關程序條文。前述法源不支持把入職、貸款、邊境通行和地方聲譽寫成所有記錄的統一後果。
[F02a] 參見注F02、F06及F09;本處僅在各注明示的法域、時期、程序及材料範圍內使用。